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报投资者情况介绍

出处:    日期:2012/9/24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积极回报投资者”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落实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汇总说明。
      一、公司现金分红情况
      根据江苏证监局(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公司对照《通知》进行了自查。公司自2007年上市以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每年都进行现金分红,并且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均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历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利润分配方案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率
年度可分配利润
2011年
每10股派1.5元
25,020,000.00
44,719,844.95
55.95%
130,388,243.57
2010年
每10股派1.5元转增6股
23,456,250.00
53,715,707.84
43.67%
130,566,687.22
2009年
每10股派1.5元转增5股
15,637,500.00
44,453,741.68
35.18%
104,351,539.88
2008年
每10股派2元
20,850,000.00
44,923,357.43
46.41%
100,337,909.26
2007年
每10股派3元送2转增3股
20,850,000.00
52,705,899.48
39.56%
94,656,887.57
      但公司原章程中对现金分红政策的规定比较笼统,未对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以及时间间隔作明确规定,也未对修订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回报股东意识,2012年7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公司邀请了公司的股东常熟市长城轴承厂的授权代表参加会议,共同讨论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的修订,并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秘书还在会议上反馈了中小股民在电话沟通中关于分红事宜的意见。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最终确定了分红政策修订的具体内容,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间隔时间、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等事宜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独立董事也对本次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2年7月25日,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让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交了《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2012年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修订条款进行补充修订,将现金分红比例进一步明确到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012年8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以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的